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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改《婚姻法》 网上众说纷纭

1998-10-16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近日,正在讨论之中的《婚姻家庭法》修改草案引起人们的纷纷议论,有报道说,该草案拟将夫妻双方分居3年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之一;同时写入夫妻双方有“相互忠诚”的义务,有婚外恋或婚外性行为的一方被视为“有过错的一方”,离婚时应赔偿受害者的损失;草案还提出要追究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责任。为此,零点—搜狐网上调查系统(http:∥www.sohoo.com.cn)在9月下旬进行了一次网上调查,在10余天时间里,有7852人参与了这次调查,其中男性受访者5652人(72%),女性2200人(28%)。本次调查已是零点调查与搜狐网络两个多月以来共同开展的第5次网上调查,与以往调查相比本次调查参与者人数最多。

“婚外恋”“非法”吗

婚外恋,顾名思义,指现有婚姻关系以外的恋爱关系,必然会给既有婚姻关系的双方带来一些影响。由于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复杂多样,评论者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尽相同,对婚外恋的是非评价,历来是仁者见仁,智者见智。本次调查显示,绝大多数被调查者(82%)赞同“人的感情是复杂的,即使当初最慎重考虑的婚姻,也不能保证不发生变异,因此,不应将其归为非法之列”。有17.9%的被调查者表示“婚外恋破坏了家庭和社会的稳定,应将其归为非法之列“。从性别、年龄、职业三个角度分析发现,持这两种观点的比例在这三个层面上均表现出与总体较高的一致性,相比较而言,认为不应将婚外恋视为非法之列者男性稍多于女性,且以36-45岁,从事企业管理的人员对此观点表示认同的比例最高,20岁以下及学生对此赞同率稍低。

怎样对待第三者

提起“婚外恋”,必须出现“第三者”,古往今来,对此角色,痛恨者有之,哀怜者有之,“世异时移”,新草案规定离婚时追究第三者责任,人们对此到底作何评价呢?为此,调查者设计了四种不同力度的惩罚方式:①应由执法机关给予治安或刑事处罚;②在由执法机关给予治安或刑事处罚的同时,还应给予经济处罚;③不应该有治安或刑事处罚,但应给予经济处罚;④不应有什么惩罚。

在主张给予严厉惩罚的人群中,赞成法律和经济手段并用的多于单纯给予法律制裁者,但二者总的支持比例不到六分之一。而主张仅采取经济处罚或不予任何处罚者的人数明显较多。

具体说来,有62.4%的被调查者认为“不应有什么惩罚”,21.7%的被调查者认为处予经济处罚就够了。

主张予以法律制裁或经济处罚的人群中,女性多于男性。而持“不应有什么惩罚”观点的女性明显少于男性,调查数据显示在对待第三者的态度上,女性较男性的态度更为严厉,不知是否与“居安思危”的心理有关。

在不同职业群体中,主张给予力度较大的惩罚措施(即法律处罚或法律经济手段并用)的比例最高的为在校学生和专业教学研究人员,分别占该两组人群的14.4%和13.9%;“专业教学研究人员”支持“不应有什么惩罚”的比率最低;而“企业管理人员”认可较重惩罚力度者最少(9.1%),而其认为“不应有什么惩罚”的比例则在各职业人群中最高。

分居三年方可离,太长!

由于原《婚姻法》规定的离婚依据之一“夫妻感情破裂”过于抽象,给实际操作带来许多困难。而讨论中的草案拟规定“夫妻分居三年可以离婚”,对此规定人们看法如何呢?调查表明对此规定持异议的人数占多数,赞同者仅一成,部分赞同者近三成,而不赞同者近六成。男女性别之间,女性持赞同态度者多于男性(13.7%比9.8%),赞同者认为此规定可限制以“感情破裂”为借口的带有任意性的离婚案件的增多。

分析不同年龄的受访对象对“分居三年可以离婚”规定的看法发现,20岁以下和21-26岁之间者对“分居三年可以离婚”持赞同态度者高于平均水平(分别为14.5%和13.1%),而在27-36岁和37-45岁及46岁以上者,经过现实生活的风吹雨打之后,大多数对“分居三年才可离婚”的规定明显持否定态度,不赞同者均在六成以上——“观察期”太长了。

何者可忍,何者不可忍?

在人们生活自由度越来越大的今天,法律有时也显得苍白无力,于是乎有人渴望“道德法庭”能约束两性关系方面的某些不道德行为。但是从对上网人士的本次调查也可看出,传统的性道德观念也并非得到人们铁板一块的高度支持。

本次网上调查问卷同时还列举了八种非寻常的两性关系,其中,人们最难以容忍的行为类型列前三位的是纳妾(25.9%)、婚内强制性行为(23.6%)和找三陪小姐(20.4%),而最后三位依次是:婚前性行为(2.1%)、离婚(2.3%)和未婚同居(3.4%)。

我国自1950年确定一夫一妻制,经过40多年的实践后,“纳妾”的婚姻观念已为绝大多数人所摒弃,并令多数人士难以容忍;而随着男女双方在夫妻生活中应彼此尊重,地位平等观念的普及,婚内强制性行为,也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所拒绝;“三陪小姐”这一近年新兴的“职业群体”尽管人们对此渐渐习以为常,但本调查发现,即属前卫的上网人士也仍对此表示“难以容忍”。随着人们婚姻观、爱情观的变化,以前世俗观念中难以容忍的婚前性行为、离婚、未婚同居则明显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所接受或宽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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